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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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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建设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1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1043号 罪犯马建设,男,197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民权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七年九月三十日(2006)新密刑初字第244号刑事判决,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1043号

罪犯马建设,男,197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民权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七年九月三十日(2006)新密刑初字第24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马建设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马建设及其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日九作出(2008)郑刑二终字第1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二〇〇五年十一月四日起至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日止。该犯于2008年4月16日交付执行。该犯在服刑期内,被本院裁定减刑二次,累计减去刑期一年十一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7月18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马建设及其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4年11月至2005年10月,以被告人廖某某为首,以被告人马建设等为主要成员的盗窃犯罪集团,在郑州市火车站长途汽车中心南、北售票处等地,秘密窃取手机。其中马建设参与147起,价值270999元。被告人马建设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被告人马建设系累犯。

罪犯马建设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受表扬2次,记功2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省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马建设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马建设减去余刑,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华俊锋

代理审判员  吕先锾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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