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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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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林江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1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221号 罪犯马林江,男,197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南省新郑市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于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作出(2010)新刑初字第132号刑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221号

罪犯马林江,男,197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南省新郑市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于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作出(2010)新刑初字第13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马林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原判敲诈勒索罪刑期为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自二○○九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二○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止。罪犯马林江于2010年1月21日交付执行。2012年7月15日由本院作出(2012)驻刑执字第998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一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12月30日立案,2014年1月6日依法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马林江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马林江、侯红卫经预谋盗掘骨灰盒进行敲诈,踩好点后,二人于2009年3月19日晚上携带铁锹来到新郑市薛店镇侯庄村坟地,将侯宗杰父亲的坟墓挖开,把骨灰盒盗走。二人多次打电话给侯宗杰,以赎回骨灰盒为要挟,索要现金100万元。后因被害人报警未得逞。2008年至2009年期间,被告人马林江参与盗窃11起,共价值30153元。被告人马林江系主犯。

罪犯马林江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入狱以来共受表扬奖励2次,记功奖励1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马林江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马林江减去刑期一年一个月。

刑满日期:二○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华俊锋

审 判 员  胡 溟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吕先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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