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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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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胜利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1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1026号 罪犯马胜利,男,1972年3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河南省舞阳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作出(2011)舞刑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1026号

罪犯胜利,男,1972年3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河南省舞阳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作出(2011)舞刑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胜利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该犯刑期自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止。该犯于2011年6月9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7月18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马胜利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12月20日凌晨,被告人马胜利酒后去到荆某某(时年76岁)家中,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对被害人实施奸淫,并致被害人轻伤;2010年3月31日晚上,被告人马胜利酒后到本村居民祝某家与祝某的丈夫喝酒,后祝某带孙子到邻居韩某家看门,随后被告人马胜利去到韩某家,对祝某及孙子实施殴打,致祝某轻伤、祝某的孙子轻微伤。

罪犯马胜利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受表扬2次,记功2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马胜利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马胜利减去刑期十个月。

刑满日期: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九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华俊锋

代理审判员  吕先锾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