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1076号 罪犯张福清,男,1973年6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确山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七年七月十日作出(2007)确刑初字第06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福清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四千元)。刑期自二〇〇七年二月一日起至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止。该犯于2007年7月31日交付执行。该犯在服刑期内,被本院裁定减刑二次,累计减去刑期二年七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7月18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张福清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1月份,被告人张福清多次提出抢劫并获得被告人魏某某等的同意。同年1月30日上午10时许,魏某某以检查闭路线为名进入被害人高某的住处,持刀威胁高某,并将二人蒙住眼睛捆绑起来,三人搜出现金610元、两部手机(共价值2444元)和两张银行卡,并从卡中取出31300元。被告人张福清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 罪犯张福清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受表扬4次,记功2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省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本次减刑缴纳罚金一千元。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福清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福清减去刑期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刑满日期: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华俊锋 代理审判员 吕先锾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