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282号 罪犯张瑞斌,男,1986年1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河南省荥阳市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于二Ο一Ο年十月十八日作出(2010)中刑初字第57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瑞斌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作出(2011)郑刑二终字第5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二Ο一Ο年七月七日起至二Ο二三年七月六日止。罪犯张瑞斌于2011年2月3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12月30日立案,于2014年1月6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张瑞斌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6月底,为偿还欠债,被告人张瑞斌伙同他人预谋绑架一个小孩向其家属所要赎金,并准备了作案用的手机、手机号、胶带等作案工具。同年7月5日21时许,在郑州市中原区帝湖花园小区内,被告人张瑞斌将独自在小区骑车的8岁男孩韩啸拉到轿车内,将韩啸绑架至荥阳市高村乡邙山村同案被告人家中,并向被害人父母索要赎金58万元,后将赎金降至40万元。同年7月6日下午,公安机关将二人抓获,将韩啸解救。被告人张瑞斌系主犯。 罪犯张瑞斌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近期共受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2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瑞斌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瑞斌减去刑期十个月。 刑满日期:二○二二年九月六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华俊锋 审 判 员 胡 溟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吕先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