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1050号 罪犯张红卫,男,1962年3月4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河南省西平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五日作出(2009)西刑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红卫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八日起至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止。该犯于2009年9月4日交付执行。2012年7月15日由本院作出(2012)驻刑执字第0837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7月18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张红卫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11月4日,被告人张红卫以能帮助被害人李某某、黄某某办理西平县棉麻公司院内西边的土地使用权,供李、黄二人搞房地产开发为由,诈骗李、黄二人人民币10万元。2008年3月份,被告人张红卫以能帮助姚某某办理西平县棉麻公司院内西边的土地使用权,诈骗姚某某人民币12万元,2008年11月份被告人张红卫亲属退还给姚某某12万元。 罪犯张红卫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受表扬3次,记功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红卫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红卫减去刑期一年。 刑满日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华俊锋 代理审判员 吕先锾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