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1048号 罪犯张鹏,男,197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鹤壁市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六年九月二十五日作出(2006)鹤刑初字第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张鹏及其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七年元月八日作出(2006)豫法刑二终字第38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二〇〇五年九月三十日起至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止。该犯于2007年2月28日交付执行。该犯在服刑期内,被本院裁定减刑二次,累计减去刑期一年十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7月18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张鹏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5年期间,被告人张鹏伙同他人在鹤壁市多地,采取撬门入室的方式盗窃电脑、VCD机、药品等财物。被告人张鹏参与盗窃17起,价值75521元。被告人张鹏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被告人张鹏系累犯。 罪犯张鹏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受表扬1次,记功2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本次减刑缴纳罚金一千元。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鹏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鹏减去刑期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刑满日期: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华俊锋 代理审判员 吕先锾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