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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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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贯峰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1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634号 罪犯张贯峰,男,198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南省临颍县人,现在河南省驻马店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四月十四日作出(2012)临刑初字第68号刑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634号

罪犯张贯峰,男,198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南省临颍县人,现在河南省驻马店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四月十四日作出(2012)临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认定张贯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二○一一年四月五日起至二○一四年十月四日止。罪犯张贯峰于2012年9月13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5月5日立案,于2014年5月9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张贯峰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张贯峰伙同罗保振、孟天佑经预谋后,于2009年5月23日23时许在临颍县人民医院新区工地盗窃电缆线,后被卖给收废品的。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22068元。2011年4月4日18时许,被告人张贯峰伙同他人经预谋后在长沙市芙蓉区解放路建设段用汽车解码器打开汽车盗得车内水井坊酒和茅台酒各一瓶、照相机一部。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2159元。被告人张贯峰为累犯。

罪犯张贯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此次减刑间隔考验期内,共受到表扬奖励3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贯峰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贯峰减去刑期二个月。

刑满日期:二○一四年八月四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华俊锋

审 判 员  胡 溟

人民陪审员  王树新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吕先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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