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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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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息县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汪成太犯盗窃罪;被告人汪成云、项中鹏、曹瑞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1
摘要:(2014)息刑初字第315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息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汪成太(曾用名连),男,196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息县曹黄林乡曹寨村耿北组。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3年10月14日被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经息县人民检察院

(2014)息刑初字第315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息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汪成太(曾用名连),男,196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息县曹黄林乡曹寨村耿北组。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3年10月14日被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经息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息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息县看守所。

被告人汪成云(曾用名小喜,系汪成太哥哥),男,196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住息县曹黄林乡曹寨村耿北组。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于2013年10月14日被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经息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息县公安局逮捕,2013年12月6日被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5月23日被息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同年6月29日由息县人民法院决定被息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息县看守所。

被告人中鹏,男,196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息县曹黄林乡岗村河头组。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于2013年10月19日被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同年11月18日经息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息县公安局逮捕,2014年10月18日被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取保候审,2015年3月2日被息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曹瑞,女,197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住息县曹黄林乡曹寨村耿北组。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于2013年10月14日被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经息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息县公安局逮捕,于2014年6月2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河南省息县人民检察院以息检刑诉(2014)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汪成太犯盗窃罪;被告人汪成云、项中鹏、曹瑞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27日依法作出判决,宣判后,被告人汪成太、汪成云、项中鹏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息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后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息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汪成太、汪成云、项中鹏、曹瑞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期间,公诉机关需补充侦查,建议延期审理一个月,后经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期审理三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息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2年2月10日夜,被告人汪成太伙同他人窜至息县关店乡吕湾村村民常亚昌家中,将常亚昌牛棚里的两头黄牛(价

值9000元)盗走。后又翻墙进入该村村民常世德家中,将常世德牛棚里的两头黄牛(价值8500元)盗走。之后,连夜将该四头牛以15000元的价格销卖给被告人项中鹏。

2、2012年9月10日夜,被告人汪成太伙同他人窜至息县关店乡吕湾村村民吕世升家中,将吕世升拴在堂屋门旁边的两头黄牛(价值12000元)盗走。后又翻墙进入该村村民关朝友家中,将关朝友牛棚里的两头黄牛(价值10000元)盗走。之后,连夜将该四头黄牛以22000元的价格销卖给被告人汪成云。

3、2013年8月18日夜,被告人汪成太伙同他人窜至息县关店乡吕湾村村民吕本俭家附近,将吕本俭拴在房屋东边的一头黄牛(价值11000元)盗走。之后,连夜将该黄牛以4000元的价格销卖给被告人项中鹏。

4、2013年9月29日夜,被告人汪成太伙同他人窜至光山县寨河镇罗湖村村民黄保湖家中,将黄保湖牛棚里的三头黄牛(价值24000元)盗走。之后,连夜将该三头黄牛以15000元的价格销卖给被告人项中鹏。

5、2013年10月10日夜,被告人汪成太伙同他人窜至潢川县付店镇周洼村村民刘保国家中,将刘保国牛棚里的二头水牛(价值17000元)盗走。之后,连夜将该二头水牛以10000元的价格销卖给被告人项中鹏。

6、2013年10月10日凌晨,被告人汪成云、曹瑞明知是他人盗窃所得的两头黄牛仍以8300元的价格购买,后以10300元

的价格销卖给被告人项中鹏。经查,该二头牛系息县曹黄林乡李店村村民夏文加家中被盗的水牛,价值10500元。

针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辩认笔录。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汪成太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汪成云、项中鹏、曹瑞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汪成太原在公安侦查阶段对起诉书指控其盗窃事实供认不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翻供,只对起诉书第三起指控盗窃息县关店乡吕湾村吕本俭家中一头黄牛的事实不持异议,对起诉书指控其余4起盗窃事实均有异议,并当庭供述在公安侦察阶段是按公安人员事前所说情况做的笔录,不是事实,所有辩认现场笔录均是公安人员强行带着指认的。

被告人汪成云原在公安阶段对起诉书指控第二、六两起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供认不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反悔,对起诉书指控第二起提出异议,第六起只承认是去牵牛,也不知是谁的牛,只是买牛卖牛。

被告人项中鹏对起诉书指控其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第一、三、四、五起有异议,拒不供述,认为不是事实,对第六起在公安侦察阶段供述买了汪成云两头牛,在开庭审理中只承认是

换牛,不知道是被偷的牛。

被告人曹瑞对起诉书指控第六起基本事实不持异议,辩称

只是其丈夫汪成云叫去牵牛,至于买谁牛的卖给谁不知道(在公安侦察阶段供述是其丈夫汪成云买别人偷的牛)。

经审理查明:

1、2012年2月10日夜,被告人汪成太伙同他人窜至息县关店乡吕湾村村民常亚昌家中,将常亚昌牛棚里的两头黄牛(价值9000元)盗走。后又翻墙进入该村村民常世德家中,将常世德牛棚里的两头黄牛(价值8500元)盗走。之后,连夜将该四头牛以15000元的价格销卖给被告人项中鹏。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一)书证

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被害人常世德2012年2月10日夜家中二头牛被盗后电话报警的情况;

立案决定书,证实息县公安局接到报警后决定立案的情况;

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汪成太出生于1969年12月2日,证明被告人项中鹏出生于1965年12月30日;

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汪成太于2013年10月12日在家中被抓获,被告人项中鹏于2013年10月18日在息县城关一桥附近被抓获;

前科证明,证实被告人汪成太、项中鹏之前未发现有犯罪记录;

价格结论书,经鉴定常世德被盗两头黄牛价值8500元,常亚昌被盗两头黄牛价值9000元(价格结论13、14、11、12);

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照片,证实被盗现场情况;

辩认笔录,被告人汪成太辩认被盗牛的现场。

(二)证人证言

证人曹菊的证言,证实其与常世德是邻居关系,家里被盗了二头牛以及现场被盗的情况。

证人常卫的证言,证实其与常亚昌是邻居关系,家里被盗了二头牛以及现场被盗的情况。

(三)被害人的陈述

常世德的陈述:昨天夜里9点多钟,我和老伴就休息了。休息前我把大门从里面锁住,门拴也插上了。早上6点多,我起来后发现门鼻子被人剪断,两头黄牛被盗,我立即就报警了(2012年2月11日询问)。

常亚昌的陈述:2012年2月10日夜听见狗叫后起来,发现牛圈门开了,两头牛不见了,当天夜里常世德的牛听说也叫小偷偷走了,是常世德报的警。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