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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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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德云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1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1036号 罪犯陈德云,男,197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重庆市云阳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七日作出(2009)社刑初字第140号刑事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1036号

罪犯陈德云,男,197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重庆市云阳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七日作出(2009)社刑初字第14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德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止。该犯于2010年1月7日交付执行。2012年11月29日由本院作出(2012)驻刑执字第1767号刑事裁定减刑九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7月18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陈德云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7月份至2008年11月份期间,被告人陈德云伙同他人南阳市多地盗窃拖拉机3台、拖拉机头一个。被告人陈德云共参与盗窃四次,涉案金额33045元。被告人陈德云系累犯。

罪犯陈德云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受表扬2次,记功2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本次减刑缴纳罚金一千元。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陈德云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德云减去刑期一年。

刑满日期: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六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华俊锋

代理审判员  吕先锾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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