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632号 罪犯陈笑笑,男,1987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南省平顶山市人,现在河南省驻马店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作出(2011)平龙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撤销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2011)宝刑初字第157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陈笑笑宣告的缓刑,认定陈笑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与原罪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二○一一年八月十四日起至二○一四年七月二日止。罪犯陈笑笑于2012年1月13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5月5日立案,于2014年5月9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陈笑笑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3月6日和3月16日,被告人陈笑笑伙同他人,先后三次在石龙区高庄派出所附近、石龙区大庄桥头东、南顾庄等地盗窃摩托车三辆,价值一万余元。另查明,被告人陈笑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1年3月25日被宝丰县公安局拘留,同年4月8日被逮捕。2011年7月28日被宝丰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三个月,缓刑3年。2011年8月5日被释放。 罪犯陈笑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此次减刑间隔考验期内,共受到表扬奖励4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陈笑笑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笑笑减去余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华俊锋 审 判 员 胡 溟 人民陪审员 王树新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吕先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