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265号 罪犯雷恩勇,男,198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南省南召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于二○一○年五月十二日作出(2010)南召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认定雷恩勇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二○○九年十二月九日起至二○一五年十二月八日止。罪犯雷恩勇于2010年7月16日交付执行。2012年11月29日由本院作出(2012)驻刑执字第1536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12月30日立案,于2014年1月6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雷恩勇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6年初,被告人雷恩勇在南阳打工期间与卢某同居,并于当年农历10月29日生下一子,取名雷志林。2008年6月份,二人感情破裂,卢某弃子离家出走。被告人雷恩勇于2008年10月16日下午,将雷志林以40000元的价格卖给了刘文贵,所获赃款自肥。 罪犯雷恩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近期共受到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2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雷恩勇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雷恩勇减去刑期一年。 刑满日期:二○一四年四月八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华俊锋 审 判 员 胡 溟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吕先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