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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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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其峰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1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1067号 罪犯霍其峰,男,1975年6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平舆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六年一月十二日作出(2006)平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认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1067号

罪犯霍其峰,男,1975年6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平舆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六年一月十二日作出(2006)平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霍其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二〇〇五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止。该犯于2006年2月9日交付执行。该犯在服刑期内,被本院裁定减刑三次,累计减去刑期三年。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7月18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霍其峰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0年12月30日晚10时许,被告人霍其峰伙同他人在河北省定州市某电信支局院内盗窃未安装的通讯电缆2038米,经评估价值145513元。2004年7月至2005年1月份期间,被告人霍其峰伙同他人分别窜至平舆县、泌阳县等地先后七次盗割正在使用中的通讯电缆等物,经评估数额特别巨大。

罪犯霍其峰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受表扬3次,记功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霍其峰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霍其峰减去余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华俊锋

代理审判员  吕先锾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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