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陈庚栓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1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303号 罪犯陈庚栓,男,197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确山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于二○○九年八月二十八日作出(2009)确刑初字第091号刑事判决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303号

罪犯陈庚栓,男,197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确山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于二○○九年八月二十八日作出(2009)确刑初字第09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庚栓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陈庚栓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九年十月二十八日作出(2009)驻刑少终字第4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二○○九年五月七日起至二○一六年五月六日止。罪犯陈庚栓于2009年11月27日交付执行。2012年2月21日由本院作出(2012)驻刑执字第191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2013年11月13日由本院作出(2013)驻刑执字第1256号刑事决定书:该犯不符合减刑的条件,决定将对罪犯陈赓栓的(2013)豫南狱减字第910号减刑建议书退回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12月31日立案,2014年1月6日依法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陈庚栓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4年8月29日17时许,被告人陈庚栓在本组村民陈赖孩家屋后将陈某(女,时年3岁)强奸。

罪犯陈庚栓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近期共受表扬奖励2次,记功奖励2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刑事决定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陈庚栓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庚栓减去刑期一年。

刑满日期:二○一四年五月六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华俊锋

审 判 员  胡 溟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吕先锾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