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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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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红军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1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663号 罪犯郭红军,男,1977年4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南省舞阳县人,现在河南省驻马店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三月十四日作出(2011)舞刑初字第42号刑事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663号

罪犯红军,男,1977年4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南省舞阳县人,现在河南省驻马店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三月十四日作出(2011)舞刑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认定红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二○一五年五月二十日止。该犯于2011年3月31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5月5日立案,于2014年5月9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郭红军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6月12日下午,被告人郭红军伙同他人酒后在舞阳县舞泉镇张家港路金涛音乐会所持刀和啤酒瓶对同在会所唱歌的受害人魏亚威等人实施殴打,致使魏亚威重伤,陈克南轻微伤。2010年5月20日上午,许昌县公安局民警在许昌县尚集镇会上发现被告人郭红军形迹可疑,遂对其进行盘查,在盘查时被告人郭红军用刀威胁民警,并劫取豫Q0310号警车驾车逃跑,后因警车侧翻至沟内被抓获。被告人郭红军系主犯、累犯。

罪犯郭红军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此次减刑间隔考验期内,共受表扬奖励6次,记功奖励1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郭红军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郭红军减去刑期十个月。

刑满日期:二○一四年七月二十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华俊锋

审 判 员  胡 溟

人民陪审员  王树新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吕先锾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