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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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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荣洋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1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1332号 罪犯郭荣洋,男,1968年3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泌阳县人,现在河南省驻马店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四日作出(2012)桐刑初字第241号刑事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1332号

罪犯郭荣洋,男,1968年3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泌阳县人,现在河南省驻马店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四日作出(2012)桐刑初字第24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郭荣洋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二〇一二年六月二日起至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于2014年9月5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郭荣洋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2年6月1日17时35分左右,被告人郭荣洋驾驶一辆重型自卸货车,沿桐柏县朱吴公路自朱庄方向驶向吴城方向,行驶至吴城镇魏沟路段时,与相向行驶的吕闯驾驶的无号牌东风雪铁龙轿车发生碰撞,致六人死亡,两车损坏之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郭荣洋负事故的同等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郭荣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事故发生后,被害人亲属已得到经济赔偿。

罪犯郭荣洋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入狱以来共受表扬3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郭荣洋入狱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郭荣洋减去刑期六个月。

刑满日期: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华俊锋代理审判员吕先锾人民陪审员王树新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朱        丛        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