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287号 罪犯闻荣朝,男,198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河南省镇平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作出(2011)镇刑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认定闻荣朝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刑期自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二○二一年八月二十二日止。罪犯闻荣朝于2011年1月20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12月30日立案,于2014年1月6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闻荣朝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1月15日至1月16日,被告人闻荣朝在镇平县玉都街道办事处碾坊庄秦家庄路口骗走镇平县杨营镇沙家村村民沙石与徐坡的和田玉货39件,总价值三十多万元。2006年11月16日,被告人闻荣朝利用伪造的假身份证,在镇平县农村信用社办理的信用卡贷款2万元,于2007年11月16日贷款到期后,拒不偿还。 罪犯闻荣朝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减刑间隔考验期内,受到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2次,2013年1月5日因不服从干警管理,顶撞干警受到警告处分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处罚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闻荣朝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闻荣朝减去刑期十个月。 刑满日期:二○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华俊锋 审 判 员 胡 溟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吕先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