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232号 罪犯陈云,男,199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河南省信阳市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作出(2010)信刑初字第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陈云及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十二月十九日作出(2010)豫法刑一终字第2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上诉人陈云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二○○九年八月十四日起至二○一八年八月十三日止。罪犯陈云于2011年1月27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12月30日立案,2014年1月6日依法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陈云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8月13日夜晚,被告人陈云在平桥东方大道交叉口的虫虫网吧门前,约同伙与被害人沈鑫及其同伙打架斗殴。在斗殴过程中,陈云同案被告人吕本科持刀砍伤沈鑫等三人。沈鑫受伤后,因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沈鑫系被他人用锐器刺伤胸部致心脏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案发后,被告人陈云主动投案。 罪犯陈云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受表扬奖励3次,记功奖励2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陈云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云减去刑期一年。 刑满日期:二○一七年八月十三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华俊锋 审 判 员 胡 溟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吕先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