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313号 罪犯陈传水,男,1974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确山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于二○○九年四月二十二日作出(2009)确刑初字第04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传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陈传水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九年七月十日作出(2009)驻刑一终字第6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期自二○○八年九月五日起至二○二三年九月四日止。罪犯陈传水于2009年9月4日交付执行。2011年11月5日由本院作出(2011)驻刑执字第1455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12月31日立案,2014年1月6日依法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陈传水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9月4日上午11时许,确山县竹沟镇后里河村小李河组村民陈家宝与同组村民陈传水因修水泥路发生矛盾,引起厮打,厮打中被告人陈传水和被害人陈家宝搂在一起摔倒地上,后双方停止厮打。被害人陈家宝于当晚出现昏迷,经确山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罪犯陈传水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近期共受表扬奖励2次,记功奖励2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陈传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传水减去刑期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刑满日期:二○二一年五月四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华俊锋 审 判 员 胡 溟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吕先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