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619号 罪犯陈军业,男,1975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现在河南省驻马店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作出(2011)平刑初字第284号刑事判决,认定陈军业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刑期自二○一一年七月三十日起至二○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止。该犯于2011年12月30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5月5日立案,于2014年5月9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陈军业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1993年9月12日晚10时许,被告人陈军业伙同他人酒后行至信阳市平桥区洋河乡苏双楼村小陶湾组陶世青家,找陶世青要钱买烟,陶世青之母外出买烟,陈军业将陶世青的姐陶某某挟持到陶家附近一水塘塘坡处将其强奸。 罪犯陈军业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此次减刑间隔考验期内,共受表扬奖励5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裁定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陈军业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军业减去余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华俊锋 审 判 员 胡 溟 人民陪审员 王树新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吕先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