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1030号 罪犯魏志斌,男,197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南省新蔡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六日作出(2012)新刑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魏志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止。该犯于2012年2月24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7月18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魏志斌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1992年10月8日,被告人魏志斌伙同他人携带匕首、电把、火药枪、塑料仿五四式玩具手枪,头戴大檐帽、口罩、假发套等作案工具,窜到新蔡县化庄乡吴新庄村委大赵庄被害人家,翻墙进院,对被害人进行威胁,并逼其交出过道门钥匙,被害人大声呼喊,被告人魏志华用刀将被害人头部和手部刺伤,被害人的父亲及母亲闻讯后,将堂屋门摘掉当场抓着魏志峰,被告人魏志斌发现魏志峰被抓,即用墙上瓦片将院内被害人的母亲侯某面部砸伤。经鉴定,三人均构成轻微伤。被告人魏志斌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罪犯魏志斌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受表扬1次,记功2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魏志斌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魏志斌减去刑期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 刑满日期: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华俊锋 代理审判员 吕先锾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