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281号 罪犯黄万银,男,196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作出(2010)海刑初字第3453号刑事判决,认定黄万银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黄万银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作出(2011)一中刑终字第37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二○一○年二月七日起至二○二三年二月六日止。罪犯黄万银于2011年2月23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12月30日立案,于2014年1月6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黄万银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6月至7月间,被告人黄万银冒充北京源正长润投资有限公司负责人,使用伪造的北京居民身份证骗取被害人的信任,以帮助开具承兑汇票进行融资为名,通过签订书面协议的方式诈骗被害人王昌荣、倪香芬人民币80万元。2010年2月7日,被告人黄万银被抓获归案。赃款人民币267620.72元现已起获并扣押在案。 罪犯黄万银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减刑间隔考验期内,受到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2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黄万银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黄万银减去刑期一年三个月。 刑满日期:二○二一年十一月六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华俊锋 审 判 员 胡 溟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吕先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