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乔某某抢劫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1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商梁刑初字第00066号 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乔某某,男,1986年6月22日出生。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2月4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商丘市看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商梁刑初字第00066号

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1986年6月22日出生。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2月4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15)91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抢劫、诈骗罪,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乔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3日12时许,被告人乔某某在梁园区前进办事处凯四街与神火大道交叉口北临街楼五楼,持刀踹门进入高某家中,意图抢劫,被高某和其邻居当场抓获。2013年7月至2014年7月期间,被告人乔某某虚构能帮助被害人买到商丘市豫立首府小区房屋的事实,伪造购买房屋证明,骗取张某购房定金和购房款共计人民币81000元。并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认为被告人乔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抢劫罪和诈骗罪。抢劫罪系未遂。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乔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

2015年2月3日12时许,被告人乔某某在商丘市梁园区前进办事处凯四街与神火大道交叉口北临街楼五楼,持刀踹门进入被害人高某家中,意图抢劫,被高某和其邻居当场抓获。

2013年7月至2014年7月期间,被告人乔某某虚构能帮助被害人张波买到商丘市豫立首府小区房屋的事实,伪造购买房屋证明,骗取张某购房定金和购房款共计人民币81000元。赃款挥霍。

上述事实,被告人乔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高某、张某陈述,证人马某某、刘某某证言,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抢劫,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乔某某在实施抢劫犯罪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未遂,可以减轻处罚;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乔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乔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5年2月4日起至2025年2月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二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  陈春霞

审判员  黄 玲

审判员  李 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