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王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1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商梁刑初字第187号 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1988年12月14日出生。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5月25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商梁刑初字第187号

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1988年12月14日出生。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5月25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14)2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诈骗罪,于2014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曲卫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中下旬,被告人王某在网上以卖给李某某气枪为名,先后共骗取李某某人民币25700元。并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有关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中下旬,被告人王某在网上以卖给被害人李某某气枪为名,先后共骗取李某某人民币25700元。案发后,赃款已追回。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某某陈述,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银行交易查询单、退赃条、枪支拍照、鉴定文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认罪态度较好,已退赃,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杨艳丽

审判员  黄 玲

审判员  苏 君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