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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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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涛犯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1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刑终字第138号 原公诉机关淮滨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涛,男,汉族,淮滨县粮食局退休职工,住淮滨县。因涉嫌合同诈骗犯罪,于2014年9月23日被淮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刑终字第138号

原公诉机关淮滨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涛,男,汉族,淮滨县粮食局退休职工,住淮滨县。因涉嫌合同诈骗犯罪,于2014年9月23日被淮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淮滨县看守所。

淮滨县人民法院审理淮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原审被告人陈涛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15年4月1日作出(2015)淮刑初字第02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陈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陈涛,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一)、2008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陈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人民币88120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08年4月份至2010年3月份,被告人陈涛以单位进货和承包工程为由,向被害人刘西丽借款人民币126000元;向被害人穆晓玉借款人民币30000元,向其出具36000元的借条(其中含有6000元利息)。后被害人刘西丽、穆晓玉多次向被告人陈涛催要借款,被告人陈涛以种种理由推托不还。经查,被告人陈涛既没有进货也没有任何工程,所借款项被用于生活开支。到2013年被害人刘西丽、穆晓玉二人与被告人陈涛失去联系。

2、2013年5月份至2014年3月份,被告人陈涛以在信阳承包工程为由分别向被害人任行超借款人民币50150元;向被害人陈德发借款人民币98650元并向其出具103650元的借条(其中包含5000元利息);向被害人吴世国借款人民币330000元;向被害人徐鹏飞借款人民币246400元。后来被害人任行超、陈德发、吴世国、徐鹏飞四人多次向被告人陈涛催要借款,被告人陈涛却以种种理由推托不还。经查,被告人陈涛没有任何工程,所借款项被用于生活开支。到2014年7月份,被害人任行超、陈德发、吴世国、徐鹏飞四人与被告人陈涛失去联系。

(二)、2013年至2014年,被告人陈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人民币22000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3年,被告人陈涛以在银行贷款为由,向任远友借到了其儿子任行江的房产证。后来任远友不同意用任行江的房产证在银行抵押贷款,将任行江的房产证要回。被告人陈涛、代振亮(另案处理)、王朋(另案处理)在此期间用任行江的房产证伪造了任行江的房产证,还用代振亮的照片制作了任行江的假身份证。2013年8月份,被告人陈涛通过吕树平认识了淮滨县日新控股集团公司的经理吕洁,后被告人陈涛带王朋、代振亮找被害人吕洁联系借款事项,代振亮、王朋二人用上述伪造的任行江的假房产证、假任行江的身份证、房地产评估报告书向被害人吕洁借款人民币160000元,款项被被告人陈涛、代振亮二人私分。借款到期后,被害人吕洁与代振亮、王朋失去联系,后被害人吕洁得知被告人陈涛是实际借款人,又多次向被告人陈涛催要借款,被告人陈涛付给吕洁20000元利息后便失去联系。

2、2013年11月9日,被告人陈涛、代振亮以伪造的任行江的房产证做抵押向被害人黎刚借款人民币60000元(向被害人出具100000元的借条)后二人私分。借款到期后,被害人黎刚多次向被告人陈涛、代振亮催要借款,被告人陈涛、代振亮推托不还,后被害人黎刚与二人失去联系。

另查明,被害人黎刚于2014年6月25日向淮滨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该院审理后于2014年7月30日作出(2014)淮民初字第0725号民事裁定:将案件移送淮滨县公安局。淮滨县公安局于2014年9月23日立案侦查,被告人陈涛于同日被淮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被告人陈涛因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义务,于2014年9月12日被淮滨县人民法院司法拘留15日。

上述事实,原审采用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淮滨县人民法院公函及移送材料、虚假房产证、借条、担保证明、水电承包合同等书证,证人吕树平、李春明、崔磊的证言,被害人吕洁、穆晓玉、刘西丽、吴世国、陈德发、任行超、徐鹏飞、黎刚的陈述及被告人陈涛的供述等证据证实。原判认为:被告人陈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88120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陈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人民币220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应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和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陈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被告人陈涛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二)、对被告人陈涛的非法所得予以追缴、退赔被害人。

上诉人陈涛上诉称:有自首情节,原审量刑过重。

经审理,二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且经一审开庭举证、质证,核对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上诉人陈涛上诉称“有自首情节”的上诉理由,经查,陈涛因不执行民事判决而被淮滨县人民法院司法拘留,在司法拘留期间,又发现陈涛涉嫌诈骗犯罪,遂向淮滨县公安局移送相关材料,淮滨县公安局立案后即将陈涛由司法拘留转换为刑事拘留,因此,陈涛不是主动到案,不构成自首,故此上诉理由不成立。关于上诉人陈涛上诉称“原审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判根据陈涛长期以来捏造事实或提供虚假的产权证明,多次骗取多人财产用于生活消费,断绝与被害人联系等情节,在法定量刑幅度内的处罚并无不当,故此上诉理由不成立。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88120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人民币220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陈涛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原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陈涛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杰

审 判 员  张同福

代理审判员  黄少斌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贞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