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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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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甲、宋某乙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1
摘要:(2015)潢刑初字第00011号 公诉机关潢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某甲,男,1965年出生,汉族,住潢川县魏岗乡。因涉嫌妨害公务犯罪,于2013年12月30日被潢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妨害公务犯罪,于2014年11月21日被潢川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

(2015)潢刑初字第00011号

公诉机关潢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甲,男,1965年出生,汉族,住潢川县魏岗乡。因涉嫌妨害公务犯罪,于2013年12月30日被潢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妨害公务犯罪,于2014年11月21日被潢川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阮祥忠,河南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宋某乙,男,1987年出生,汉族,住潢川县魏岗乡。因涉嫌妨害公务犯罪,于2013年12月24日被潢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犯罪,于2013年12月30日被潢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妨害公务犯罪,于2014年11月21日被潢川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白德根,河南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潢川县人民检察院以潢检公诉刑诉(2014)1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甲宋某乙涉嫌妨害公务犯罪,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潢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熊永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甲及其辩护人阮祥忠、被告人宋某乙及其辩护人白德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潢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23日18时30分许,潢川县北城派出所民警接到群众举报,涉嫌寻衅滋事犯罪的网上逃犯宋某某现在家中。潢川县公安局北城派出所接警后,该所所长张杰安排民警姜中献、余军及协警刘纪付前往宋某某家中对宋实施抓捕。抓捕民警姜中献、余军等人乘车赶到潢川县魏岗乡牛岗街道宋某某家中后,发现宋某某正在家中,民警姜中献、余军出示工作证后遂对宋某某进行抓捕。姜中献、余军将宋某某带至宋屋外准备上车将宋带走时,被告人宋某甲(系宋某某父亲)、宋某乙(系宋某某哥哥)闻讯后,跑到车前分别将姜中献、余军抓住,并与姜中献、余军发生拉扯。民警姜中献、余军再次出示工作证说明在执行公务,但被告人宋某甲、宋某乙仍不放手,继续与姜中献、余军发生撕扯,并将姜中献拉倒在地上,致使宋某某趁机逃脱。潢川县公安局牛岗派出所和潢川县公安局巡特警大队出警后将被告人宋某甲、宋某乙当场抓获。

上述事实,检察机关提供了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相关书证、物证照片等证据证明。认为被告人宋某甲、宋某某结伙作案,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宋某甲、宋某乙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没有异议。

被告人宋某甲、宋某乙的辩护人认为,二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小,且其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请求法庭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3日18时30分许,潢川县北城派出所接群众举报,称涉嫌寻衅滋事犯罪的网上在逃人员宋某某现在家中。该所所长张杰遂安排民警姜中献、余军及协警刘纪付前往宋某某家中对宋实施抓捕。抓捕民警姜中献、余军等人乘车赶到潢川县魏岗乡牛岗街道宋某某家中,出示工作证后遂对宋某某进行抓捕。待姜中献、余军将宋某某带至宋屋外准备上车将宋带走时,被告人宋某甲(系宋某某父亲)、宋某乙(系宋某某哥哥)闻讯跑到车前将姜中献、余军抓住,并与姜中献、余军发生拉扯。期间,民警姜中献、余军再次出示工作证并说明在执行公务,但被告人宋某甲、宋某乙仍继续与姜中献、余军发生撕扯,并将姜中献拉倒在地上,致使宋某某趁机逃脱。后,潢川县公安局牛岗派出所和潢川县公安局巡特警大队出警将被告人宋某甲、宋某乙当场抓获。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1、相关书证

(1)姜中献在潢川县人民医院的诊断报告(附照片),证实姜中献受伤情况。

(2)潢川县公安局北城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潢川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2013年12月23日晚18时30分许,接群众报警称刑拘上网在逃犯宋某某在其家中,该所民警遂前往潢川县魏岗乡高楼村宋某某家中,在抓捕宋某某的过程中,遭到宋某某的父亲宋某甲和哥哥宋某乙的阻碍,致宋某某脱逃。后该局组织刑警大队、北城派出所及巡特警大队民警赶赴现场,将涉嫌妨害公务的宋某甲、宋某乙当场抓获。

(3)在逃人员宋某某信息登记表在卷,证实宋某某系在逃人员,后于2013年12月26日在潢川县城关“帝王KTV”被抓获。

(4)被告人宋某甲、宋某乙户籍证明在卷,证实二被告人基本情况。

2、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姜中献陈述:我现任北城派出所副所长。2013年12月23日17时30分许,我接到王某乙和他父亲王某甲的举报称涉嫌寻衅滋事的网上逃犯宋某某现在在牛岗街上的家中。18时08分我和余军、刘纪付及王某甲、王某乙等人赶到牛岗街上宋某某家,王某乙站在宋某某家对面。我们发现宋某某在其家开的加油站门面房玩电脑,我就把警官证掏出来说是潢川县城北派出所的民警姜中献,问他叫什么名字?宋某某说他叫宋某某。我和余军让宋某某配合到北城派出所去,从两面把宋某某两个胳膊架着往路边车上带,刚要带上车。宋某某的哥和父亲从屋里跑出来不让带人。我和余军又把警官证拿出来,告诉他们说是潢川县公安局北城派出所民警,正在执行任务,不要妨碍执行任务。宋某某父子不听劝说,其中宋某某父亲上来抓我的上衣领子,他哥上去抓住余军的衣服。我就一只手抓住宋某某的衣服,一只手拿着警官证大声说是潢川县公安局北城派出所民警,正在执行任务,不要妨碍执行任务。他父亲和他哥哥不听劝说,他父亲给我按到在地上用拳头打我,宋某某趁我倒地时用脚踹我左腿,他父亲给我按住让宋某某跑了。我拉住宋某某的父亲,没有让他跑;余军把宋某某的哥哥抓住没有让他跑。宋某某的父亲和哥哥打我、余军、刘纪付三人,我们三人往后退,一直退到宋某某加油站的门面房里。当时嫌疑人宋某某已经逃跑,我们三个人就把屋里的门堵住,把宋某某的父亲和哥哥堵在屋里,没让他们跑,后来牛岗派出所和局增援民警赶到,我们才从屋里出来。主要是宋某某的父亲和哥哥打我们,后来宋某某的母亲、嫂子也一起上来挠我们。我的眼镜被宋某某的父亲打掉了,我被他父亲打倒在地,我的左腿被宋某某踹了一脚。宋某某父亲将我打倒后宋某某就跑了。我们当时为了方便抓捕,我们没有穿制服,并且开的是民用车。我和余军当时都出示工作证了,而且不止一次出示工作证。

(2)被害人余军(潢川县公安局北城派出所民警)、刘纪付(潢川县公安局北城派出所协警)证言,与姜中献证实的内容一致,证实该三名工作人员在出示工作证,表明其身份后,执行公务的过程中受到宋某甲、宋某乙等人的阻止和殴打,导致嫌疑人宋某某乘机逃脱。

3、证人证言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