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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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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某犯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一审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用)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1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商梁刑初字第97号 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男,1968年7月3日出生。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1年9月30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2年1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商梁刑初字第97号

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男,1968年7月3日出生。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1年9月30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2年10月3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13)3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贺晓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9月29日21时25分许,被告人刘某酒后驾驶豫NF001号轿车行驶至梁园区青年路时被查获。经检测,被告人刘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2.81mg/100ml。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邱某某、孙某某、李某某证言,鉴定意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