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商梁刑初字第85号 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女,1987年10月9日出生。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0月23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14)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指控,2013年10月22日1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商丘市梁园区长征路168快捷酒店,以500元价格卖给杨某冰毒一包,重约0.59克。经商丘市公安局物证所鉴定,该冰毒为甲基苯丙胺。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杨某证言,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物证照片、鉴定意见、扣押物品清单、上缴毒品单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3年10月23日起至2014年3月2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