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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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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某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1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商梁刑初字第00077号 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9年1月10日出生。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5年1月9日商丘市公安局建设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商梁刑初字第00077号

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1979年1月10日出生。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5年1月9日商丘市公安局建设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15)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抢劫罪,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金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7日18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商丘市梁园区孙付集南桥西抢劫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40元及价值2450元手机一部。并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物证照片、鉴定意见、有关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7日18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从商丘市梁园区孙付集回家,当行至孙付集南桥东西路上时,发现被害人李某某拿着手机边走边打电话,遂起抢劫之念。在尾随被害人向西行走约300米处时,采取掐脖子、殴打等手段,劫取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40元及“OPPO”牌白色手机1部。经鉴定,手机价值人民币2450元。案发后,赃款、赃物追回,退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未提出异议,且有赃物及现场拍照,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李某某伤情拍照、门诊病历复印件、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商丘市梁园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商丘市公安局物证检验报告,被害人李惠惠陈述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9日起至2019年7月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  陈春霞

审判员  李 伟

审判员  黄 玲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