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商梁刑初字第183号 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女,1975年5月3日出生。因涉嫌犯非法行医罪,于2013年11月19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取保候审。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14)2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行医罪,于2014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在明知自己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商丘市梁园区白云副食批发市场内开设个体诊所从事诊疗活动。商丘市梁园区卫生局于2009年11月至2013年间,对其进行过四次行政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陈某某的证言,商丘市梁园区卫生局案件移送书、移送案件卷宗材料,商丘市梁园区卫生局卫生行政处罚案件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商丘市梁园区卫生局证明、诊所拍照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没有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