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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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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郑某天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1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商梁刑初字第90号 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0年10月30日出生。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3年11月15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12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商梁刑初字第90号

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0年10月30日出生。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3年11月15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12月21日被逮捕;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月24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田某某,男,1990年6月7日出生。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11月20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建设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逮捕,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月24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14)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田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贺晓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某、田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郑某某的奶奶自家门口有小便的痕迹,开始谩骂,后与被害人肖某某发生争执,被告人郑某某、田某某伙同郑某甲(另案处理)对肖某某进行殴打,造成肖某某两侧鼻骨骨折。经鉴定,被害人肖某某伤情系轻伤。并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郑某某、田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第一款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系共同犯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郑某某、田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郑某某的奶奶在梁园区谢集镇北街百度KTV旁边的自家门口发现有小便的痕迹,开始谩骂,后与被害人肖某某发生争执,被告人郑某某、田某某伙同郑某甲对肖某某进行殴打,造成肖某某两侧鼻骨骨折。经鉴定,被害人肖某某伤情系轻伤。民事部分已调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某、田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肖某某陈述,证人杨某某、耿某某、李某某、李某、王某某、李某某、赵某证言,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调解协议及谅解书,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田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民事部分已调解解决,并得到被害人谅解,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郑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被告人田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