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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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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马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1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商梁刑初字第2号 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男,1993年10月19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0月30日被商丘市公安局中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商丘市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商梁刑初字第2号

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男,1993年10月19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0月30日被商丘市公安局中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13)3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贺晓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2月2日1时许,在商丘市梁园区中州路解放村南侧,被告人马某与被害人高某因谈对象发生争执,马某持刀将高某肩膀及腿部扎伤,后马某又持刀将拉架的被害人高某某阴部扎伤。经鉴定,高帅右肩胛骨骨折属轻伤;高族坤左侧腹股沟外伤属轻微伤。民事赔偿已调解解决。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高某陈述,证人潘某某、高某某、王某某证言,鉴定意见,伤情拍照、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协议书、谅解书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马某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李 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