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荣某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1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商梁刑初字第203号 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荣某某,男,1988年12月13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5月19日被商丘市公安局中州分局取保候审。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商梁刑初字第203号

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1988年12月13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5月19日被商丘市公安局中州分局取保候审。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14)2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9月12日向本院移交。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贺晓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荣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2月20日晚,被告人荣某某在商丘市梁园区双八镇乔庄村凯旋北路一饭店附近,与张某一方因故发生打架,厮打过程中,荣某某持铁锨将张某的朋友被害人刘某某打伤。经法医鉴定构成轻伤。

民事赔偿已调解解决,并已履行完毕。

上述事实,被告人荣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刘某某陈述,证人张某、刘某甲、逯某等证言,鉴定意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协议书、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荣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谅解,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不致于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荣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  黄玲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