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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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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1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商梁刑初字第00054号 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2年12月9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31日被商丘市公安局白云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商梁刑初字第00054号

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女,1982年12月9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31日被商丘市公安局白云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15)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徐亚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发现其丈夫范某某在外找情人,于2014年12月30日18时许,在商丘市公疗医院住院部八楼八床,王某某趁范某某睡着时,用剪刀将范某某的阴茎剪断。经法医鉴定,范某某的伤情为重伤二级。并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等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发现其丈夫范某某在外找情人,于2014年12月30日18时许,在商丘市公疗医院住院部八楼八床,趁范某某睡着时,用剪刀将范某某的阴茎剪断。经法医鉴定,范某某的伤情为重伤二级。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被告人王某某供述。我和丈夫范某某于2001年结婚,婚后生育了五个孩子,大女儿10岁,最小的儿子刚到1岁10个月。范某某曾数次在外边找情人被我发现,我都原谅他了。2014年12月29日,我又发现他背着我在外面找了个情人,当天早上我们就开始吵架,一直吵到下午。之后,他在家里睡着了,我就用家里的一把剪刀朝他的阴茎中间部位剪了一下,当时我没忍心使劲,就是将阴茎的外皮剪破了一个口子。当天下午,范某某去了商丘市公疗医院治疗,晚上7点多,我到医院看他,当时他不在医院。12月30日上午9点多,我接到一个女子的电话,说她就是范某某的情人,还说范某某在12月29日晚上又去找她了之类的话。12月30日下午1点多,我到医院给范某某送睡衣,我多次对他说只要能和我好好过日子,我可以原谅他,可是他一直没有正面回答,我们就在医院病房内吵了一架,他抓住我就打,还拿东西砸我。我在外边坐了一会儿又回到病房,劝他和那个女子断了关系,他还是不听,我就到医院附近一家五金店内买了一把剪刀。回到范某某病房内,范某某要喝水,我还给他倒水喝,在此期间,我一直要求范某某和那个女子断了,他还是一直没有正面答应我。过了大约一两个小时,范某某睡着了,我见他一直没有回心转意的意思,越想越恼,就用刚买的剪刀将他的阴茎从根部剪断了,将被剪断的阴茎攥在手里,范某某疼醒后就起来抓我,我就往外跑,在路上跑着时顺手一扔,阴茎不知道被扔到哪里了。

被害人范某某陈述。2014年12月29日,因为我在外面找女人,我和王某某生气吵架,她就用剪刀剪破了我的生殖器。12月30日,我在公疗医院治疗时,她又到病房在我睡着时用剪刀将我的生殖器剪断了。我俩夫妻生活多年了,还有五个孩子,首先是我做错了事,对不起她,她的做法是有些过分,我想这是我应受到的惩罚,她能认识到自己的过错,我不追究她的刑事责任,我想尽快让她出来。

证人袁某某证言。我在公疗医院保卫科工作。2014年12月30日18时许,我正在公疗医院西大门值班,看到从住院部跑出来两个人,一个女子在前边跑,一个男子在后边追,该男子没穿衣服,下身都是血。两个人一直跑到芙蓉路与株洲路交叉口打了起来。

证人张某某证言。2014年12月30日下午16时许,一个女子抱着孩子来我店里买剪刀,我就卖给她一把万龙牌剪刀,收了她5元钱。她只说要买剪刀,没说是做什么用的。

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意见,范某某损伤致阴茎缺失已构成重伤二级。

谅解书。被害人范某某认识到自已有过错,自愿谅解王某某,请求给予王某某宽大处理。

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

上述证据,均由控方提供,已经庭审示证、质证,并查证属实,证据来源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各证据之间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害人范某某对引发本案有过错,可依法对被告人王某某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