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桐刑初字第007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某,男,1975年8月4日出生。因涉嫌受贿犯罪,于2013年11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周明军、雷大理,河南朝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桐柏县人民检察院以桐检刑诉(2013)2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犯受贿罪,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桐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及辩护人周明军、雷大理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6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田某利用其担任运管所七稽查队队长、运输局稽查大队队长的职务便利,多次收受他人贿赂现金、购物卡等共计17000元,并为上述人员谋取利益。 上述具体受贿事实分别如下: 1.2006年年初信运集团承包信阳到桐柏线路的客运车主胡某送给田某1000元,2007年年初胡某送给田某2000元,合计3000元。 2.2011年6、7月份南阳汽运集团公司六分公司经营南阳到福建路线的客运车主刘某某送给田某1000元,2012年5月刘某某送给田某1000元,合计2000元。 3.2012年春节前南阳旺盛汽运集团公司经营镇平-杭州-义乌的客运车主李某甲送给田某2000元,2013年中秋节李某甲送给田某3000元,合计5000元。 4.2012年春节前南阳汽运集团公司六分公司经营南阳-温州路线的客运车主时天聚让随车人员送给田某2000元,2013年中秋节时天聚送给田某3000元,合计5000元。 5.2012年春节前南阳中林汽运集团公司经营南阳-珠海路线的客运车主仵某某(又名仵老三)送给田某1000元。 6.2012年春节前桐柏县二运公司经理朱某某送给田某佳美超市购物卡一张,面值500元。 7.2012年春节前南阳宛运集团客运桐柏分公司副经理李某乙送给田某佳美超市购物卡一张,面值500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证据,提请以受贿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同时认为被告人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田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胡某、刘某某、李某甲、时某某等人证言,任职证明、行政执法证、到案证明,被告人常住人口登记表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17000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田某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的意见,经查,侦查机关在接到群众举报后,对被告人进行了讯问,虽被告人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但部分事实与群众举报相符,且已被办案机关所掌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主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被告人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自首,故辩护人的意见不予采纳。但被告人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又能主动退缴赃款,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田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12月24日至2014年12月23日止。) 二、被告人田某违法所得17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徐 哲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