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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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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某1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1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商梁刑初字第13号 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男,1991年1月11日出生。2007年11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0月19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平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商梁刑初字第13号

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男,1991年1月11日出生。2007年11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0月19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13)3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金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于2013年4月份至10月份期间,先后三次将冰毒卖给吸毒人员吴某,每次1包约0.3克。第三次交易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缴获冰毒2包3.5克。并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物证,书证等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刘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部分系未遂,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1、被告人刘某以贩养吸,于2013年4月中旬的一天晚上22时许,在商丘市长征路新霞光洗浴中心附近,将冰毒1包约0.3克卖给吸毒人员吴某吸食,收取毒资人民币300元。

2、2013年10月10日前后的一天晚上21时许,被告人刘某在商丘市梁园区纱厂三街中间段路东一家属院门口,将冰毒1包约0.3克卖给吴某吸食,收取毒资人民币300元。

3、2013年10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在商丘市文化路伊公馆饭店门口,先收取吴某毒资人民币300元,后在毒品交易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缴获冰毒可疑物2包,其中大包约3.2克,小包约0.3克。经商丘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2包可疑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刘某供述。2013年10月18日下午6时许,我的一个朋友吴某给我打电话,让我帮他买点冰毒,我答应了。我当时身上没钱,吴某让我到文化路伊公馆饭店门口去拿钱,他的一个老弟在饭店门口等我。我见到吴某老弟后,他给了我300元钱。我接到钱后开着车沿长征路向北,再由团结路向东,在团结路和新建路口向南,在文化路口向西返回到伊公馆饭店门口,打电话让吴某出来,刚打过电话就被公安抓住了。我身上携带的一大一小两个塑料袋里装的白色颗粒是冰毒,是2013年10月17日晚上,我在南京路和归德路应天国际宾馆旁边一个叫“黑红”的女子手里买的,当时买了一袋4克,花了1500元钱,我分出来0.3克用小塑料袋包起来,自己吸了约0.5克的冰毒,大袋子里还剩约3.2克冰毒。

我以前还帮吴某买过两次冰毒。第一次是在2013年4月中旬的一天晚上10点左右,吴某打电话问我能买到冰毒吗,我说能,我联系好后,就和吴某在长征路新霞光洗浴中心附近见面,吴某给我300元钱,我让吴某在原处等我,我去找联系好的人,过了一会儿,我买来了一包0.3克的冰毒,接着我就和吴某一起吸食了。买的是一个叫“黑红”的妇女的。第二次是2013年10月10日前后的一天晚上9点左右,吴某又打电话让我帮他买冰毒,我联系好后,就和吴某坐出租车到梁园区纱厂三街中间段路东一家属院门口下车,吴某给我300元,我让吴某在原地等我,我就去了一进大门南面的一栋家属楼中间单元,和联系好的人见面,买了300元钱约0.3克的冰毒,到门口我把冰毒交给吴某后就各走各的了。这次买的是一个姓张的,他家住几楼哪一户我不知道,我们是在楼道口见的面。

2、证人吴某证言。刘某以前卖给我过冰毒。第一次是在2013年4月中旬的一天晚上10点左右,我给刘某打电话问他有冰毒吗,他说有,我们在长征路新霞光洗浴中心附近见面,我见到刘某后给他300元钱,说我要300元钱的冰毒,刘某让我在那等,他去给我拿冰毒。过了一会儿,刘某给了我一小包0.3克的冰毒。交给我后,我们就一起去吸食冰毒。第二次是2013年10月10日晚上9点左右,我打电话找刘某买冰毒,他同意了,我们在梁园区公安局东边纱厂三街中间路东见面后,刘某问我买多少钱的,我说买300元钱的,我给了刘某300元钱后,刘某让我在那等,过了一会儿刘某给了我一小包约0.3克冰毒,我们就各走各的了。

这一次是2013年10月18日,我打电话对刘某说要300元钱的冰毒,让他到伊公馆后和我联系,我老弟给了他300元钱后,刘某就开车在市里绕了一圈回来给我打电话让我下来拿冰毒,公安就把刘某当场抓获,刘某将一个芙蓉王烟盒扔到了自己驾驶的车的车轮旁边,里面装的是用卫生纸包着的一大一小两塑料袋冰毒。刘某平时卖给我冰毒时都是先接到钱,转一圈回来再给我冰毒。

我认识王某,王某和刘某之间有经济纠纷,王某欠刘某的钱,我不欠刘某的钱。

3、鉴定意见。商丘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报告证实2013年10月18日当场抓获刘某时收缴的冰毒可疑物一大一小两塑料袋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4、物证拍照。

5、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吴某和刘某的通话记录、刑事判决书等。

上述证据,已经庭审示证、质证,并查证属实,证据来源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各证据之间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明知是毒品而多次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公诉机关关于本案部分犯罪系未遂的公诉意见,经查,被告人刘某已经购进了毒品,与吴某商定了毒品的数量、价格,收取毒资300元,且到达约定地点实施交易,贩卖毒品的行为已经实施完成,没有未遂情形,故对此项公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刘某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曾因犯罪被刑事处罚,再次犯罪,可以酌定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3年10月19日起至2016年10月1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