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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李某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1
摘要: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邓刑初字第365号 公诉机关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甲,男,出生于1955年12月21日,系被害人郭某甲丈夫。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乙,男,出生于1985年1月7日,系被害人郭某甲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邓刑初字第365号

公诉机关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甲,男,出生于1955年12月21日,系被害人郭某甲丈夫。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乙,男,出生于1985年1月7日,系被害人郭某甲之子。

委托代理人李某甲,系李某乙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丙,女,出生于1933年6月24日,系被害人郭某甲之母。

委托代理人郭某乙,男,出生于1971年4月25日,汉族,农民,住邓州市夏集乡苏家村,系李某丙之子。

被告人李某丁,男,1966年2月23日出生于河南省邓州市。

被告人李某戊,男,1970年5月20日出生于河南省邓州市。

被告人李某丁、李某戊过失致人死亡一案,由邓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05年5月8日,以邓检刑诉(2005)1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丁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作出(2005)邓刑初字第18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甲不服提出上诉,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南刑一终字第12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7年7月10日,邓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邓检刑诉(2007)2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戊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作出(2007)邓刑初字第33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被告人李某戊不服提出上诉。2007年10月29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南刑二终字第14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撤销(2007)邓刑初字第33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发回重审,认为此案应与李某丁过失致人死亡案合并审理。此前的2007年10月12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南刑再字第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撤销(2005)南刑一终字第12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和(2005)邓刑初字第18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发回重审,也认为被告人李某丁、李某戊过失致人死亡案应合并审理。邓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邓检刑诉(2008)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丁、李某戊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09年11月25日作出(2008)邓刑初字第57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被告人李某丁、李某戊均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11日以(2010)南刑一终字第01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提出申诉,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9日作出(2011)南刑再字第1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撤销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南刑一终字第01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和本院(2008)邓刑初字57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新审判。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鹏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甲、被告人李某丁、李某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4年10月8日下午,邓州市穰东镇泰山村六组分地,为分地被告人李某丁和郭某甲(死者,女,47岁)发生争吵,李某丁用拳头将郭某甲打了11拳。后被告人李某戊又与郭某甲发生撕抓,撕抓过程中李某戊用一木棍打住郭某甲头部,后在治疗过程中郭某甲死亡。经南阳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郭某甲系多发性脑梗塞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外伤为诱因。上述事实,检察机关提供了相关的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李某丁、李某戊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要求李某戊、李某丁赔偿三原告人医疗费、护理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教育费、死亡补偿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80300元。

被告人李某丁辩称,其没有与郭某甲发生厮打,构不成犯罪,民事部分由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人李某戊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异议,辩称没有与郭某甲撕抓,没有在撕抓过程中用木棍打住郭某甲头部。民事部分由法院依法判决。

经审理查明:2004年10月8日下午,邓州市穰东镇泰山村六组分地,被害人郭某甲(女,出生于1957年7月27日)为女儿出嫁后本组不给分地为由到分地现场,与参与分地的被告人李某丁发生争吵,进而厮打,李某丁将郭某甲推倒在花柴上。后被害人郭某甲又与被告人李某戊发生厮打,郭某甲丈夫李某甲到现场,将郭某甲扶上回家。到家后,郭某甲失语,右胳膊活动受限,李某甲即打120电话,将郭某甲送往邓州市人民医院治疗,同年10月15日转南阳市医专附属医院治疗,于10月22日经治疗无效死亡。经南阳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郭某甲系多发性脑梗塞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外伤为诱因。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检验:郭某甲符合多发性脑梗死致脑功能衰竭死亡,外伤、情绪激动等因素可诱发脑梗死。

另查明:被害人郭某甲住院治疗15天,共花医疗费8594.22元。郭某甲母亲李某丙,生于1933年6月24日,育有4女3男7个子女,其中大女儿已于婚后不久去世,被害人郭某甲系二女儿。被告人李某丁及村镇已向被害人亲属支付赔偿款29106.48元。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李某戊的供述:2004年秋,具体日子记不清了,我们组去南坡分地。开始分到第二号地时,郭某甲上前阻拦,为此,郭某甲和李某丁吵骂、撕抓,我是第四号地,分到我跟,郭某甲上前阻拦,又吵又噘,我也和她撕抓了。接着分五号地时,郭某甲又去拦挡,后郭某甲和李某己吵,再后李某庚去了,又和李某己吵起来,后来郭某甲丈夫李某甲去了,他俩一起回家了。

2、李某丁供述:2004年10月8日下午,组长李某、我、张某甲、李某戊、李某辛我们五个去南坡地里分地,郭某甲去挡住不让分,说谁分地X她妈,我也噘她了。后来她看挡不住,我们就开始分地,分到谁家她去挡,人家本主不愿意就对着噘、吵,后来她爱人李某甲去了,她俩一起回家了。

3、证人李某庚在2004年10月29日证言:2004年10月8日下午,在南坡分地,因为郭某甲女儿分地的事,组里不给分,郭某甲挡住不让分。下午两点多钟,李某丁和郭某甲发生纠纷,李某丁用头顶住郭某甲的腹部转了几圈子,这是在村南边发生的事,随后又到了南坡地中,李某壬、李某戊、李某辛分别和郭某甲撕打,李某辛快把郭某甲推坐在地上,李某戊和郭某甲撕抓时,在郭某甲后面一手推,一手拿个一尺多长的木橛,他右手拿的木橛可能碰到郭某甲头部,而且把郭某甲推倒在地上。李某己上前抗住郭某甲一下子把郭某甲抗坐在地上,我不愿意上去和李某己吵起来。不知啥时李某甲过来,我让李某甲把郭某甲领上回家,走到铁路边郭某甲走不动了,李某甲把她搀上。回家后躺到床上,看样子病得很重,李某甲打电话向穰东派出所报了警,又打120,医院把郭某甲接到邓县治疗。李某戊拿的木橛碰住郭某甲的头了。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