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邓刑初字第458号 公诉机关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某某,男,1972年10月16日出生于河南省邓州市。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邓检刑诉(2013)4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3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唐某某在任邓州市裴营乡村镇建设发展中心副主任期间,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其工作职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规定,对其所负责片区邓州市裴营乡锞郑村的违法建筑行为查处不力,致使建房户赵某甲在2012年7月6日违法建房过程中,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 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户籍证明、任职证明、刑事判决书、收条、证人赵某乙、赵某甲、赵某丙、刘某、杨某某等人证言、邓州市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负有及时对辖区内施工队无资质和对违法违规建筑进行查处的职责,其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严格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致使辖区内违规施工,导致一名工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犯玩忽职守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唐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唐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于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周 韬 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