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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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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某某玩忽职守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1
摘要: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邓刑一初字第57号 公诉机关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1959年1月1日出生于河南省邓州市。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邓检刑诉(2014)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4年3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邓刑一初字第57号

公诉机关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1959年1月1日出生于河南省邓州市。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邓检刑诉(2014)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玩忽职守罪,于2014年3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白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某某在邓州市国土资源局张楼国土资源中心所工作期间,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其工作职责,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违法占地建房行为查处不力,致使所分包片区邓州市夏集乡小耿营村的8.68亩基本农田和22.95亩一般农田被违法占用建房,造成土地无法复耕的严重后果。

上述事实,被告人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户籍证明、任职证明、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证人杜某某、陈某某、侯某某、万某某、卢某某、耿某某等人证言、关于对夏集乡小耿营村群众建房用地面积及地类的勘验报告、现场图、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负有及时对辖区内违法占地行为进行查处的职责,其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严格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致使辖区内8.68亩基本农田和22.95亩一般农田被占用,无法复耕,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某某犯玩忽职守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周 韬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