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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郑奇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1
摘要: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邓刑一初字第198号 公诉机关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奇,男,1975年10月1日出生于河南省邓州市。 辩护人李新,河南三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邓检公诉刑诉(2014)3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邓刑一初字第198号

公诉机关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奇,男,1975年10月1日出生于河南省邓州市。

辩护人李新,河南三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邓检公诉刑诉(2014)3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奇犯贪污罪,于2014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俊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奇及其辩护人李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3月30日,被告人郑奇利用其担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邓州市支行业务部主任的职务之便,从邮政银行邓州支行机房登录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南召县支行中间业务系统,利用中间业务系统漏洞,向其提前利用假身份证办理的用刘某甲户名开户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新野县支行账号(605143101220558192)转账336.8万元。同日,被告人郑奇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新野县解放路支行用该账号取款11万元,并将该账号中的100万元转至其用刘某甲户名提前开户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镇平县支行账号(605137101219496611)上,同日被告人郑奇赶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镇平县府前街支行用该账号(605137101219496611)取款50万元,并用该账号(605137101219496611)在南阳市刷卡购买手表、钻戒、金条共计164636元,并用这两个银行卡在ATM机上各取款2万元。2008年3月31日,被南阳、邓州邮政储蓄银行查出案发,被告人郑奇将其犯罪所得的现金、手表、钻戒、金条全部上交。2014年3月26日,郑奇主动投案。

为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关的证据,认为被告人郑奇利用担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邓州市支行业务部主任的职务之便,贪污公款336.8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主动投案,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郑奇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认为其行为是盗窃。

辩护人的意见是:1、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其行为属利用计算机实施盗窃,应当以盗窃罪定罪。2、涉案数额应认定为81万元。被告人实际控制的只有81万元,被告人从账户上转移了336.8万元,提现81万元,未提现225.8万元。未提现部分行为人控制的只是以电磁形式存在的虚拟电子货币,极易被其追索而中断。3、被告人主动投案,且及时退出全部赃款,建议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8年3月30日,被告人郑奇利用其担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邓州市支行(以下简称“邮政银行邓州支行”)业务部主任的工作之便,从邮政银行邓州支行机房登录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召县支行(以下简称“邮政银行南召支行”)中间业务系统,利用中间业务系统漏洞,向其提前利用假身份证办理的用刘某甲户名开户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野县支行(以下简称“邮政银行新野支行”)账号(605143101220558192)转账336.8万元。同日,郑奇到邮政银行新野县解放路支行用该账号取款11万元,并将该账号中的100万元转至其用刘某甲户名提前开户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平县支行(以下简称“邮政银行镇平支行”)账号(605137101219496611)上,同日郑奇到邮政银行镇平县府前街支行用该账号取款50万元,并用该账号在南阳市刷卡购买手表、钻戒、金条共计164636元,并用这两个银行卡在ATM机上各取款2万元。2008年3月31日,被南阳、邓州邮政储蓄银行查出案发,郑奇将其犯罪所得的现金、手表、钻戒、金条全部上交。2014年3月26日,郑奇主动投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户籍证明、任职证明,载明被告人郑奇的身份情况。

2、邓州市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出具的“归案经过”,证明郑奇于2014年3月26日主动向邓州市公安局投案,同日被邓州市公安局以涉嫌职务侵占罪刑事拘留。2014年4月11日邓州市公安局将该案移送检察院,同日以郑奇涉嫌贪污犯罪被刑事拘留,2014年4月25日经南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经讯问,郑奇如实交待了涉嫌贪污的犯罪事实。

3、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许可证,载明邮政银行邓州支行2012年8月1日税务登记,登记注册类型为国有独资企业;2013年11月1日税务登记,登记注册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

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行“情况说明”:2008年3月30日,郑奇利用南召县支行中间业务系统存在漏洞,在邓州支行机房用南召支行代发人员工号和密码登陆南召支行中间业务代发分户系统,向事先用刘某甲的身份证在新野县邮政银行解放路支行开户的银行账号(605143101220558192)内划入336.8万元。同日到该行用该账户取出现金11万元,又将该账户上的钱转出100万元到其事先用刘某甲身份证在邮政银行镇平府前路支行开户的银行账户上(605137101219496611)。同日用该账户从镇平府前街支行支取现金50万元,同日用该账户在南阳市购买手表、钻戒、金条共164636元。同日又在邮政储蓄银行卧龙路支行的ATM机分十次取款共计2万元。2008年3月31日,用(605143101220558192)账户从ATM机跨行分十次取现金2万元。我行于2008年3月31日将郑奇控制,同日郑奇将其作案经过向调查人员如实交待,并将其取出的现金、购买的手表、钻戒、金条及作案使用的银行卡、存折上交。郑奇于当夜趁银行看管人员不备潜逃。经协调,郑奇从南召县支行中间业务分户系统划走的336.8万元于2008年4月2日补齐。用该款购买的钻戒、金条按原价退还商场,购买的手表商户不予退货,我行将款项垫付,手表由我行保管。

5、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召县支行“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南召支行2008内部代发账户发生异常透支一事情况说明”,证明该行于2008年3月31日发现内部代发账户中透支代发划出336.8万元。后通过省行将相关个人存款账号进行冻结。经过调查,是邓州市邮政银行工作人员郑奇所为。通过上级行处理,于2008年4月2日将划出的336.8万元补齐。

6、邮政银行南召支行2008年4月份中间业务内部代收付分户余额核对表、邮政储蓄会计凭证、邮政储蓄明细账,载明中间业务内部代收付分户余额为负336.8万元。

7、中国邮政储蓄个人结算账户开户申请书、刘某甲身份证复印件、领用邮政储蓄绿卡申请书,载明2008年3月27日、2008年3月29日,郑奇以刘某甲的身份证分别在邮政银行镇平支行、邮政银行新野支行开户及领用邮政储蓄绿卡。

8、中国邮政储蓄取款凭单,载明郑奇以刘某甲的名于2008年3月30日在邮政银行镇平支行取款50万元。在邮政银行新野支行支取现金11万元。

9、中国邮政储蓄转账(汇款)凭单,载明郑奇以刘某甲的名从邮政银行新野支行账户上转入邮政银行镇平支行账户100万元。

10、账户交易明细,载明郑奇以刘某甲之名于2008年3月27日在邮政银行镇平县府前街支行开户(账号为605137101219496611),于2008年3月30日转入100万元,同日折取50万元;同日消费164636元;同日卡取2万元。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