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邓刑一初字第145号 公诉机关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裴某某,女,1962年8月13日出生。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肖某甲,女,1988年9月19日出生。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肖某乙,男,1995年1月18日出生。 以上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董怀轲,河南权辞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杨军,河南宛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邓检公诉刑诉(2014)2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赫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4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裴某某、肖某甲,肖某乙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青梅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裴某某、肖某甲、肖某乙及共同诉讼委托代理人董怀轲,被告人赫某某及其辩护人杨军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29日20时30分许,在邓州市鸳鸯一路,因车辆阻碍通行,被告人赫某某与被害人肖某丙发生口角,引起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赫某某将肖某丙压倒在地殴打,被人劝开后,肖某丙心脏病发作,后送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赫某某投案自首。经邓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肖某丙符合冠心病猝死,撕打、情绪激动可为诱因。针对上述事实,检察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赫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提请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裴某某、肖某甲、肖某乙诉称,被告人赫某某致肖某丙死亡,要求被告人赫某某赔偿死亡赔偿金、交通费、抢救费、精神慰抚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86939元,并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 被告人赫某某对起诉书指控其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事实不持异议。辩护人辩护意见是,被害人在此过程中也有一定的过错,且被告人事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属于自首,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29日20时30分许,在邓州市城区鸳鸯一路,因车辆阻碍通行,被告人赫某某与被害人肖某丙发生口角,引起厮打,被人劝开后肖某丙突然倒地,后送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襄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从送检肖某丙的血液中检出“酒精”成份,含量为15mg/100ml。经郑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检验:被告人肖某丙系1、冠心病。心脏肥大;小数肾小球纤维化、玻璃样变性;脾中央动脉玻璃样变性。2、肺淤血水肿;脑、肾淤血。3、脑底动脉样硬化症。经邓州市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肖某丙符合冠心病猝死,撕打、情绪激动可为诱因。在本院审理期间,附带民事诉讼三原告人不服邓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邓)公(刑)检(尸)字(2004)008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提出重新鉴定。经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肖某丙系重症冠心病和冠状动脉开口移位致急性心脏性猝死,死前纠纷及轻微外伤为死亡的诱发因素。2014年1月29日被告人赫某某到邓州市公安局胜利派出所投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身份情况。 2、被害人户籍证明,证实被害人身份情况。 3、邓州市公安局胜利派出所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到案经过的事实。 4、地图标示,证实案发现场示意图的事实。 5、证人齐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1月29日21时前后,肖某丙准备打电话,然后不知道什么原因倒地了,有人拿来了药丸,接着有人进行急救,后来“120”急救车来了,把人拉到邓州市公疗医院(现邓州市人民医院)抢救,但没有抢救过来的事实。 6、证人王某甲证言:当日(2014年1月29日)肖某丙和赫某某发生争吵,后来俩人就到一起撕扯,他(肖某丙)往外打电话,打了几个电话也不知道怎么回事倒了。听见有人说像是心脏病发了,我是医生知道急救知识,我就掐人中又按压胸部做心脏复苏,一直到“120”车来,后来赫某某带了钱去医院。 7、证人侯某某证言,证实听到扑通一声,不知道什么原因(肖某丙)倒在地上了,这时有个女的喂了速效救心丸,还进行了人工呼吸,后来急救车来了,但是没抢救过来的事实。 8、证人王某乙证言:今天(2014年1月29日)晚上八点左右,赫某某和肖某丙发生口角,后他(肖某丙)打完三四个电话,突然仰面倒地。这时他的一个朋友说:“老肖有心脏病,赶紧抢救。”王某甲对老肖抢救,有人打“120”喊来救护车。后抢救的医生说已经死亡。 9、证人习某某证言,证实当晚(2014年1月29日)8点58分,急救送来肖某丙,经抢救无效死亡,简单看正面无外伤,后和法医一起,发现后脑勺有比一元硬币稍大新鲜血迹的事实。 10、证人孙某甲证言:昨晚上(2014年1月29日)8点40分,听到外面吵,出来看到赫某某、肖某丙在吵架,(肖某丙)打电话叫人来,正打电话时,扑通倒在地上,赫某某妻子进行了急救,后来救护车来,再后来听说人死了的事实。 11、证人孙某乙证言,证实事发当晚(2014年1月29日),自己告知民警找他(赫某某)了解情况。赫某某说在公园桥边等候,后带领赫某某见到民警,并随民警到所供述案情的事实。 12、被告人赫某某供述:今天(2014年1月29日)晚上八点多钟,他(指肖某丙,下同)伸手抓住我脖子就把我按倒地下,他把我按倒到地上以后,用脚踢我,我又翻身起来。他比我个子高,他掐我脖子,我抱住他腰,我身子向前把他压的仰面倒到地上,我也同时趴倒到他身上,然后我又坐起来骑到他肚子上,我俩对着打几下就被我妈和我老婆拉开了。然后他拿出手机往外打电话,最后一个电话正在通话的时候他突然倒地了。我老婆是个护士,她就赶紧去按压这个老头的胸部,速效救心丸拿来之后往他嘴里填,赶紧打了“120”。“120”到了之后担架拿来,然后一起到了邓州市公疗医院(现邓州市人民医院)急救室。后来我哥给我打电话说那个老头死了。 13、邓州市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证实死者肖某丙符合冠心病猝死,厮打、情绪激动可为其冠心病猝死的诱发因素的事实。 14、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肖某丙系重症冠心病和冠状动脉开口移位致急性心脏性猝死。死前纠纷及轻微外伤为死亡的诱发因素。 另有户口本、郑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襄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意见书等证据。以上证据,经当庭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