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邓刑初字第587号 公诉机关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邓检刑诉(2013)6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元月份以来,被告人杜某某在任邓州市罗庄镇村镇发展中心工作人员期间,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行法律法规规定,对分管辖区内肖营村的肖某甲违法施工行为查处、制止不力,致使施工工人肖某乙于2012年11月11日在建房过程中坠落致死。案发后,被告人杜某某主动到侦查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户籍证明、任职证明、刑事判决书、调解协议、收条、邓州市罗庄乡卫生院证明、证人李某、刘某某、丁某某、张某某、李某某、肖某丙等人证言、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负有及时对辖区内施工队无资质和对违法违规建筑进行查处的职责,其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严格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致使辖区内违规施工,导致一名工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杜某某犯玩忽职守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杜某某案发后能自动到侦查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杜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周 韬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