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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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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汤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1
摘要: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邓刑一初字第210号 公诉机关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田某甲,男,1986年7月22日生。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田某乙,男,1965年3月18日生。 以上二原告人委托代理人王京顺,男,北京市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邓刑一初字第210号

公诉机关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田某甲,男,1986年7月22日生。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田某乙,男,1965年3月18日生。

以上二原告人委托代理人王京顺,男,北京市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汤某甲,男,1990年9月20日出生于河南省邓州市。

辩护人邢立民,河南雷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汤海疆,河南雷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邓检公诉刑诉(2014)3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汤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田某乙、田某甲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白冰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田某乙、田某甲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京顺,被告人汤某甲及其辩护人邢立民、汤海疆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27日8时许,邓州市花洲街道办事处三里阁居委会赵营村居民王某某等人与邻居李某某协商安装厨房排气扇时,双方发生争吵、厮打,厮打过程中王某某的儿子汤某甲持木棍将李某某的儿子田某甲的头部打伤。2014年2月9日14时许,汤某甲和田某乙在家门口发生争吵后厮打,厮打过程中汤某甲用拳头将田某乙面部打伤,后汤某甲与田某乙的女儿田某丙发生厮打,将田某丙面部抓伤,经鉴定,田某甲为轻伤二级、田某乙的伤构成轻伤二级、田某丙的伤构成轻微伤。针对上述事实,检察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汤某甲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田某甲、田某乙诉称,被告人汤某甲故意致其伤害,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慰抚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0263.20元和49450.19元,并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

被告人汤某甲辩称田某甲的伤情不是其所为,而是田某甲父亲田某乙拿木棍打自己父亲汤某乙时打在田某甲头上所致,不应承担责任;对致伤田某乙轻伤二级,田某丙轻微伤的事实无异议,民事部分认为田某乙要求过高。辩护人意见是田某甲伤情非被告人汤某甲所致,不应承担责任,民事部分不予赔偿;在致伤被害人田某乙、田某丙的过程中,被害人也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要求的精神慰抚金于法无据,不能支持。

经审理查实,2014年1月27日8时许,被告人汤某甲母亲王某某等人与邻居李某某协商安装厨房排气扇时,双方发生争吵、厮打,厮打过程中汤某甲持木棍将李某某的儿子田某甲的头部打伤。2014年2月9日14时许,汤某甲和田某乙(李某某之夫)在田某乙家门口为此事再次发生争吵、厮打,厮打过程中汤某甲用拳头将田某乙面部打伤,后汤某甲与田某乙的女儿田某丙发生厮打,将田某丙面部抓伤。经邓州市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田某甲之损伤为轻伤二级、田某乙的伤构成轻伤二级、田某丙之损伤构成轻微伤。2014年5月11日被告人汤某甲到邓州市公安局胜利派出所投案。

另查明,被害人田某甲受伤后,在邓州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61天,花去医疗费11933.20元;被害人田某甲受伤后,在邓州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38天,花去医疗费7740.19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汤某甲身份情况。

2、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

3、投案证明,证实2014年5月11日汤某甲到邓州市公安局胜利派出所投案的事实。

4、证人丁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1月27日上午九点多钟,看到姓田那家和他们前面那家在吵架的事实。

5、证人田某丁证言,证实当天自己家和前面邻居因排气扇的问题发生争执,后双方厮打的事实。

6、证人汤某乙证言,证实汤某甲用拳头把田某乙鼻子打流血了的事实。

7、证人李某某证言:2014年1月27日上午八九点,汤某甲母亲来自己家理论,自己和汤某甲母亲、妻子就厮抓起来,汤某甲从前面过来,从我家门前的三轮车上拿了一根铁锨把,朝田某甲头上打了过去,田某甲用手挡了一下,铁锨把还是打在田某甲头上,(田某甲)当时就倒下去了。

8、证人田某丙证言:2014年1月27日上午八九点,前面邻居汤某乙老婆和儿媳到我家来拆墙,后双方撕抓起来,被邻居拉开后,自己和家里人都站在院里,田某甲站在李某某后边,自己站在田某甲后面,汤某甲噘着跑到院里,他到门口东边停的三轮车上拿了个木棍,就往田某甲头上砸,田某甲用胳膊挡了一下,棍子还是砸到他头顶了,(田某甲)之后就倒地了。(2014年)2月9日中午吃完饭,我父田某乙送范某某走,我听到外面有人吵架,看见有两个人捞住田某乙的衣服,我上去捞我父亲,后来被一个年轻娃按到地上打,汤某甲也过来朝我脸上身上打。

9、证人范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2月9日下午二点多,看到田某乙及田某乙女儿被打的事实。

10、证人周某某证言:2014年2月9日中午听汤某乙说因为厨房排气扇的事情和后面那家打架了,后面那家男的在窗户外边噘,汤某甲先出去,汤某乙和亲戚们也都跟出去了。见一个四五十岁的男的一边噘一边用头撞汤某甲,汤某甲在推那个男的,别人都上去拉架。

11、被害人田某甲陈述:2014年1月27日上午,我下楼看到汤某乙和他老婆及他儿媳正在和我父母、妹妹撕抓,就上前将汤某乙按倒在地,后来就不打了,汤某乙一家人就回去了,过了一会,他们全家又来到我家门前,和我母亲撕抓,我站在旁边,他家的儿子从我们门前的三轮车上拿了一根木棒子打在我头上,我当时就昏了过去。

12、被害人田某乙陈述:(2014年)1月27日早上8点多我正在吃饭,汤某甲他妈和老婆到家里说要扒墙,后和我们争吵起来,接着就撕抓起来,丁某某拉架,和我女儿也打起来,后被邻居拉开,过了一会,汤某甲和他爸一起到我家院子里,汤某甲从我家里三轮车上拿了一个木棍上去朝田某甲头上砸了一下,当时田某甲用胳膊挡一下没有挡住,汤某甲一棍子砸到田某甲头顶,田某甲就被砸晕了。(2014年)2月9号那天,吃完饭送客时,汤某甲从家里出来,直接就把我揎倒在地,我倒地后一边站起来一边掏手机准备打电话报警,汤某甲上去把我手机夺走,汤某甲见我站起直接一拳打在我右脸上,一下就把我打懵了。

13、被告人汤某甲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腊月二十七(2014年1月27日)早上,因为厨房烟道的事,两家撕抓起来,后来被邻居拉开,汤某乙到家后边拽田某乙挡在我家厨房窗户上的木板时,田某乙拿木棍往汤某乙头上打时,汤某乙躲开了,当时田某甲在汤某乙旁边站着,田某乙一棍子打住他儿子,我上去把木棍夺下来。春节过后正月初十(2014年2月9日)那天下午两三点,听见田某乙在房后噘,我就出来理论,(后)撕扯中,我搧他一巴掌并朝他脸上打了一拳,和他女儿撕扯中,把他女儿抓伤,后被亲戚拉开。

14、邓州市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田某甲之损伤构成轻伤二级、田某乙之损伤构成轻伤二级、田某丙之损伤构成轻微伤的事实。

另有邓州市中心医院住院病历、医疗费票据、报案证明、邓州市公安局胜利派出所情况说明等证据。

以上证据,经当庭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信。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