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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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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1
摘要: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镇刑初字第190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5年3月25日出生于河南省南阳市镇平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9月15日被镇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9月17日转取保候审。现在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镇刑初字第190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1965年3月25日出生于河南省南阳市镇平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9月15日被镇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9月17日转取保候审。现在家。

辩护人徐玉雷,河南荣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镇平县人民检察院以镇检公诉刑诉(2014)4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镇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裴黎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及其辩护人徐玉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镇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驾驶豫R9766R号小型普通客车沿207国道自东向西行至镇平县杨营镇马潭桥上时,与已经发生事故坐在地上的王某某再次相撞,导致王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周某某驾车逃逸。经事故责任分析认定:周某某应承担第二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4年9月15日,周某某主动到镇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经协调,周某某赔偿被害方各种费用共115800元,并与被害方达成了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方谅解。

公诉机关指控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供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书证等。据此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从轻处罚情节。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周某某认为自己造成的第二次事故碾压受害人的脚,受害人岁数较大,在医院治疗33天后家属放弃治疗才死亡。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认为被害人在第一次事故中已经受伤,尸检报告也能证实不是被告人的行为造成被害人死亡;被害人家属放弃治疗也是被害人致死的另一个原因。本次事故应当是造成重伤以上,第二次事故责任显然不能用刑法评价。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取得被害方谅解,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驾驶豫R9766R号小型普通客车沿207国道自东向西行至镇平县杨营镇马潭桥上时,与已经发生事故坐在地上的王某某再次相撞,导致王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周某某驾车逃逸。经事故责任分析认定:周某某应承担第二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经协调,周某某赔偿被害方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15800元,并与被害方达成了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方谅解。

2014年9月15日,周某某主动到镇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周某某关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和结果的供述,与证人张某、白某某证实事故发生的时间和地点相一致,且有事故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尸体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抓获经过,赔偿协议,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在卷佐证。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已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条,且被告人不持异议,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驾车逃离现场,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能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且已向被害方作出赔偿,取得被害方谅解,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减轻处罚。被害人的死亡是两次事故共同作用的结果,依法对被告人量刑可以从轻考虑。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第二次事故不是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原因,家属放弃治疗是致死的另一原因的辩解和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宋全新

审判员  司继平

审判员  张晓彬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