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刑二终字第00091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德停,男,1957年12月1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叶县。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3年5月25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邓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耀辉,河南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王志森,男,1956年4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邓州市。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3年1月17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依法逮捕,2月6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王正春,男,1988年12月19日生,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河南省邓州市。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3年1月16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依法逮捕,2月6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原审被告人王德停、王志森、王正春犯非法经营罪一案,于二○一五年二月六日作出(2014)邓刑二初字第135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德停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听取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意见,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2014)邓刑二初字第135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