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刑二终字第00016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文庆,男,196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2011年10月至案发任淅川县楚都饭店总经理助理兼办公室主任,住淅川县。因涉嫌犯贪污罪,2014年7月29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8月12日经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淅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淅川县看守所。 辩护人梁重争、范硕(实习律师),河南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审理的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文庆犯贪污、受贿罪一案,于二○一四年十二月八日作出(2014)淅刑初字第423号刑事判决书。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杨文庆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裴先茹、王冕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杨文庆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文庆构成贪污罪、受贿罪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审中出现新的证据材料,需进一步查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2014)淅刑初字第423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徐建淮 审 判 员 郑天喜 代理审判员 冯兴民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 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