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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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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伍、任伟等人犯滥用职权、交通肇事、保险诈骗、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抗税、非法经营罪一案一审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1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南刑二初字第00015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伍,男,197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捕前系河南省淮滨县交通局运输管理所副所长,住淮滨县。因涉嫌聚众斗殴犯罪,2011年7月9日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南刑二初字第00015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伍,男,197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捕前系河南省淮滨县交通局运输管理所副所长,住淮滨县。因涉嫌聚众斗殴犯罪,2011年7月9日被淮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强迫交易等犯罪,同年8月1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河南省信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德法,河南郑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张翔,河南晟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海平,又名白马扎西,男,1988年10月19日生,藏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四川省九寨沟县。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9月26日被四川省九寨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0年4月12日入四川省阿坝监狱服刑。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2011年10月25日被淮滨县公安局羁押至淮滨县看守所。2014年6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任豪,男,196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捕前系河南省淮滨县市发中心职工,住淮滨县。1992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淮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2年2月因犯窝藏罪被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1年1月5日至2014年6月13日)。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2011年9月23日被淮滨县公安局拘传,次日被淮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敲诈勒索犯罪,同年10月1日被执行逮捕。2014年12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勇刚,河南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亚辉,男,197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商户,住安徽省阜阳市。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2011年7月19日被淮滨县公安局抓获,同月21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强迫交易犯罪,2011年8月11日被执行逮捕。2014年6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薛强,河南博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任伟,男,197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商户,住河南省淮滨县。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2011年7月15日被淮滨县公安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保险诈骗犯罪,同年8月11日被执行逮捕。2014年6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郑伟伟,男,1981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捕前系淮滨县交通局运输管理所运输辅助股股长,住淮滨县。因涉嫌聚众斗殴犯罪,2011年7月10日被淮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聚众斗殴犯罪,同年8月10日被执行逮捕。2014年6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蔡中智,河南正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尚林俊,男,196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捕前系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第二运输公司职工,住信阳市。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2011年9月6日被淮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强迫交易犯罪,同月22日被执行逮捕。2014年8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雪红,河南法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进喜,男,197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捕前系河南省淮滨县交通局运输管理所出租办主任,住淮滨县。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2011年7月25日被淮滨县公安局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故意伤害犯罪,同年8月11日被执行逮捕。2014年6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祥文、王永豪,郑州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余俊如,男,197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捕前系河南省淮滨县交通局运输管理所栏杆站站长,住淮滨县。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2011年7月15日被淮滨县公安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强迫交易犯罪,2011年8月10日被执行逮捕。2014年6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新宇,河南正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灿军,又名王录军,男,197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捕前系河南省淮滨县交通局运输管理所客运稽查队队长,住淮滨县。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2011年7月15日被淮滨县公安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强迫交易犯罪,同年8月11日被执行逮捕。2014年6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廖树铜,河南正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符庆礼,男,1971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河南省淮滨县交通局运输管理所马集站站长,住淮滨县。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2011年7月25日被淮滨县公安局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强迫交易犯罪,2011年8月11日被执行逮捕。2014年6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邓开强,男,1975年5月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捕前系河南省淮滨县交通局运输管理所王店站站长,住淮滨县。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2011年7月15日被淮滨县公安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强迫交易犯罪,同年8月11日被执行逮捕。2014年6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余军,河南正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魏永辉,男,1963年5月12日出生。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2011年8月8日被淮滨县公安局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强迫交易犯罪,同年9月3日被执行逮捕。2014年6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立武,男,197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河南省淮滨县交通局运输管理所城关站职工,住淮滨县。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2011年7月15日被淮滨县公安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强迫交易犯罪,同年8月11日被执行逮捕;2012年11月14日被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2013年5月14日,经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被监视居住。2014年4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少洲,男,196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河南省淮滨县交通局运输管理所城关站职工,住淮滨县。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2011年7月15日被淮滨县公安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强迫交易犯罪,同年8月11日被执行逮捕;2012年11月14日被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2013年5月14日经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被监视居住。2014年4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唐文生,男,1978年6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河南省淮滨县交通局运输管理所城关站职工,住淮滨县。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2011年7月15日被淮滨县公安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强迫交易犯罪,2011年8月10日被执行逮捕;2012年11月14日被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2013年5月14日经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被监视居住。2014年4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丁长玉,河南正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