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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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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伟、于松河、袁凯、马凤梅、王锋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许彪、解小平、苏克建、郭俊材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一案二审刑事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1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刑二终字第00085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曾伟,男,1981年8月5日生,汉族,大专毕业,原南阳汉冶特钢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西峡县。因涉嫌犯非国家工作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刑二终字第00085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曾伟,男,1981年8月5日生,汉族,大专毕业,原南阳汉冶特钢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西峡县。因涉嫌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4年1月22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峡县看守所。

辩护人庞亁三,河南宇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于松河,女,1978年11月23日生,汉族,高中毕业,南阳汉冶特钢有限公司职工。因涉嫌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4年1月22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1日被西峡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贾中华,河南宇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袁凯,男,1988年10月26日生,汉族,大专毕业,原南阳汉冶特钢有限公司职工,。因涉嫌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4年1月22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7日被西峡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西峡县看守所。

辩护人张有成,河南省西峡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辩护人张元亭,河南昊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凤梅,女,1985年9月15日生,汉族,初中毕业,原南阳汉冶特钢有限公司职工。因涉嫌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4年1月22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1日被西峡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鑫,河南龙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王锋,男,1984年5月7日生,汉族,大专毕业,原南阳汉冶特钢有限公司职工。因涉嫌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于2014年1月22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峡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许彪,男,1984年11月26日生,汉族,大专毕业,山西省临汾万鑫达焦化有限公司员工。住山西省临汾市。因涉嫌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于2014年4月24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依法逮捕。同年6月20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7日被西峡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西峡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解小平,男,1985年10月28日生,山西省隰县人,汉族,高中毕业,山西省临汾万鑫达焦化有限公司员工。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秦属路印刷厂家属院。因涉嫌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于2014年2月23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日被西峡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4月4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苏克建,男,1962年2月19日生,汉族,初中毕业,个体户。因涉嫌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于2014年1月5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依法逮捕,同月24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郭俊材,曾用名郭瑞雪,男,1958年12月29日生,汉族,高中毕业,个体户,住河南省南召县。因涉嫌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于2014年2月26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原审被告人曾伟、于松河、袁凯、马凤梅、王锋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原审被告人许彪、解小平、苏克建、郭俊材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一案,于二○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255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曾伟、于松河、袁凯、马风梅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听取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意见,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2014)西刑初字第255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