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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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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被告人陈红耀犯销售伪劣商品罪一案二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1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刑二终字第00082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红耀,男,196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高中毕业,2009年6月在南阳市永安路“南阳索爱家用电器有限公司”做家用电器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刑二终字第00082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红耀,男,196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高中毕业,2009年6月在南阳市永安路“南阳索爱家用电器有限公司”做家用电器批发生意。捕前住河南省内乡县赤眉镇朱陈村朱洼9号。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1年3月6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刑事拘留,2011年4月12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取保候审,2012年4月13日解除取保候审。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犯罪,于2013年10月13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梅溪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3年11月20日被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3年11月21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梅溪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占华,河南信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审理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红耀犯销售伪劣商品一案,于二○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作出(2014)宛龙刑初字第429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陈红耀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珂、袁华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陈红耀及其辩护人刘占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南阳索爱家用电器有限公司于2009年6月19日成立,法定代表人为被告人陈红耀。公司经营有下列业务:

(1)2013年3月,陈红耀从广东省茂名市家多宝电器有限公司购进“豪球”牌多功能(光波)电热炉450箱(每箱六台),共计2700台。后陈红耀以每台55元的价格出售1500台(商品包装标价699元),获款82500元。2013年4月23日南阳市公安局梅溪分局在陈红耀的“南阳索爱家用电器有限公司”仓库查获扣押未销售的“豪球”牌多功能(光波)电热炉200箱,计1200台。经南阳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检测,陈红耀销售的“豪球”牌多功能(光波)电热炉产品为不合格产品。经南阳市卧龙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扣押的1200台“豪球”牌多功能(光波)电热炉价值54000元。

另查明,“豪球”牌多功能(光波)电热炉系陈红耀从广东省茂名市家多宝电器有限公司购进,经查,该公司的电热炉产品有国家CCC认证的型号为:ZK-1602000W、ZK-1682000W220V-50HZ。没有查出该公司有经过国家CCC认证(光波)电热炉的产品。

(2)2013年3月,陈红耀从广东省中山市贵夫人厨房电器科技有限公司购进“索的”牌便携式灶头(微电脑红外炉)475箱(每箱6台),共计2850台,后以每台99元的价格出售(商品包装标价598元)。在销售过程中,南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卧龙分局卧龙工商所接群众举报,于2013年3月5日、6月6日分别在南阳市武侯路中段、南阳市滨河路龙腾花园门口两次暂扣“索的”牌便携式灶头(微电脑红外炉)共计21台,其余产品均被出售。已售出产品价值280071元,被暂扣的21台“索的”牌便携式灶头(微电脑红外炉),经南阳市卧龙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每台价值99元,共计价值2079元。经南阳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检验,陈红耀销售的“索的”牌便携式灶头(微电脑红外炉)为不合格产品。

另查明,南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卧龙分局卧龙工商所在对“索的”牌便携式灶头(微电脑红外炉)暂扣、调查过程中,发现该产品使用说明书注明产品执行标准是已作废的国家强制性标准GB4709.1-1998和GB4709.1-1999。“索的”牌便携式灶头(微电脑红外炉)购买者庞丰礼、张跃均反映,该产品使用时存在质量问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红耀的供述:我的公司是2009年在南阳市永安路梅溪工商所注册的,主要经营“索爱”牌电器,还经营豪球牌光波炉等。公司法人就是我,平时就我在经营。公司还有王某某,平时在永安路我的店中接个货、发个货等,我主要在全国各地跑着联系业务。

我2013年4月份开始经营豪球牌光波炉,主要搞批发。我从广东茂名市家多宝公司直接购货,我下的订单,家多宝公司通过白河南的同心物流发到南阳的,都是王某某去取的货或是物流直接送到我的仓库。

我总共进了两次货。第一次进了五十件货,一件就是一箱,一箱有六个光波炉。第二次进了二百件,一件还是六个光波炉。我从家多宝公司进的货是每个光波炉是42元,这个价钱是批发价钱。我在南阳售出的价钱是每一个光波炉46元,是批发价。南阳市永安路永兴贸易城我的公司在那租的有仓库,我进的豪球牌光波炉平时就存放在哪里。我在南阳市售出有35件左右。剩下有个二百件被梅溪所给扣押了。我从2013年4月份开始售卖的,售卖地点就是永安路我的店中,售卖截止日期就是被梅溪派出所扣押这批光波炉后我就没再售卖这种品牌的光波炉。

我从家多宝公司购进光波炉时,厂家给我出具了相关文书,有公司法人授权委托书(内容空白,只有家多宝公司印章),税务登记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商标注册证,上面所述的各证皆为复印件,有家多宝公司的印章。

我所售卖的豪球光波炉每一个独立光波炉上面都贴有合格证。卖豪球牌光波炉共计得款有个七八千块钱吧,具体数额记不太清了。我对鉴定结论本身没有异议,但是我觉得送检的产品不合格,并不能代表我销售和被扣的货物全部不合格。送检的产品是不是我的产品,也没有经过我的认可。

新华分局扣押我的索爱光波炉、九阳之星豆浆机等产品厂家和产品的一起合法手续都齐全,以前已经提供给公安机关了。我觉得公安机关在扣押之前并不知道产品是否合格,也不知道货物价值是否达到案件标准15万元,也不能确定我是否知道这些产品是否合格,公安机关违背了法无许可不可为和疑罪从无的基本原则。另外我认为物价鉴定的价格过高,超过货物的实际价格。

索的牌便携式灶头有相关的商标及质检材料。

对委托南阳市质量监督局检验测试中心对工商局扣押的索的牌便携式灶头进行的质量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不知道鉴定的事情。我对以上鉴定结论有异议。

2、证人证言

(1)证人王某某证言:我是2013年2月底到的公司,只有我一个员工,平时我在店里招呼,有人来联系业务,我就把老板陈红耀的电话告诉客户,我不负责业务的洽谈。另外我兼库管和售后服务,负责收发货和返修件的维修。

三月中旬我公司开始进“豪球”牌光波炉,是“同心”物流公司送货上门的,总共送来了五次,平均每次间隔四、五天时间,第一次送过来50件,后来四次每次送过来100件,共计是450件,每件里装6个,共计2700台。现在库存还有200件(1200台),现在被公安机关扣押,每台的进价我不知道,往外批发是每台55元。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