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刑二终字第00089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占勇,男,197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高中毕业,原邓州市赵集镇大赵村支书兼村主任,中共党员,住邓州市。因涉嫌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于2014年3月7日被邓州市公安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5月6日被邓州市公安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田淀、郑海洋,河南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吴占勇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一案,于二○一五年二月六日作出(2014)邓刑一初字第255号刑事判决,以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处吴占勇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吴占勇不服,以”派出所占用土地系政府行为、自己没有参与该行为、不构成犯罪“等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听取了检察机关和辩护人的意见,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2014)邓刑一初字第255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 乐 审 判 员 张 贺 代理审判员 冯兴民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宋梦楠 |